第一條 機械系及機械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為有效且合理的管理及使用本系實習工場(以下簡稱本場),特訂定本辦法,以為管理及使用之依據。
第二條 本場設立之宗旨,依優先順序條列於下:
(一) 支援本系需利用到本場設施與技術支援之課程教學。
(二) 提供本系教學與研究相關之技術服務。
(三) 進行本系核准之委託教學與委託勞務。
(四) 提供本校教學與研究相關之技術服務。
第三條 本場之組織 :
(一) 本場之主管為本系主任,對本場行政、人事、政策等有決定權。
(二) 本系主任得商請本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本場負責人,授權處理本場所有日常工作。
(三) 本場編制設有行政室、車工、銑工、鉗工、焊工、CNC加工、鑄工間,研究加工間及器材室。如任務需要,本場編制得經本系主任同意後調整之。
第四條 本場經費之運用 :
(一) 與本系必修課實習相關之費用,由本系提撥經費支應。
(二) 教學與研究相關之技術服務,其相關材料費用由提出需求之教師負擔。
(三) 本系核准之委託教學與委託勞務,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四) 本場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整理出前一會計年度之收支表,並提出新年度經費預算表,交由本系主任裁決並向學術委員會報備。
第五條 本場之管理 :
(一) 本場之一切設備,包含場房、四周庭園、機具、水電設施等均為臺灣大學財產,由本系保管、維護,並決定如何使用,違反規定者報請本系主任懲處。
(二) 本場依本辦法之精神,另訂「機械系實習工場管理施行細則」,詳加規範場內各項活動。
(三) 本場內的各項作業主要有課程教學、技術服務與委託勞務等,另訂「機械系實習工場作業施行細則」予以管理。
第六條 本場管理辦法暨相關施行細則之訂定及修改 :
(一) 本系教師及本場職員工對本辦法暨相關施行細則有疑義時,得向工場負責人提出修正案。
(二) 修正案之提案人應與本場負責人及本系主任充分討論溝通後,送交系務會議議決。
(三) 所有相關修訂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