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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工學院機械系實習工場

實習工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機械系及機械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為有效且合理的管理及使用本系實習工場(以下簡稱本場),特訂定本辦法,以為管理及使用之依據。

第二條    本場設立之宗旨依優先順序條列於下:

(一)    支援本系需利用到本場設施與技術支援之課程教學。

(二)    提供本系教學與研究相關之技術服務。

(三)    進行本系核准之委託教學與委託勞務。

(四)    提供本校教學與研究相關之技術服務。

第三條    本場之組織 :

(一)    本場之主管為本系主任,對本場行政、人事、政策等有決定權。

(二)    本系主任得商請本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本場負責人,授權處理本場所有日常工作。

(三)    本場編制設有行政室、車工、銑工、鉗工、焊工、CNC加工、鑄工間,研究加工間及器材室如任務需要本場編制得經本系主任同意後調整之。

第四條    本場經費之運用 :

(一)    與本系必修課實習相關之費用,由本系提撥經費支應。

(二)    教學與研究相關之技術服務,其相關材料費用由提出需求之教師負擔。

(三)    本系核准之委託教學與委託勞務,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四)    本場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整理出前一會計年度之收支表並提出新年度經費預算表,交由本系主任裁決並向學術委員會報備。

第五條    本場之管理 :

(一)    本場之一切設備,包含場房四周庭園、機具、水電設施等均為臺灣大學財產,由本系保管、維護,並決定如何使用,違反規定者報請本系主任懲處。

(二)    本場依本辦法之精神,另訂機械系實習工場管理施行細則,詳加規範場內各項活動。

(三)    本場內的各項作業主要有課程教學、技術服務與委託勞務等,另訂「機械系實習工場作業施行細則」予以管理。

第六條    本場管理辦法暨相關施行細則之訂定及修改 :

(一)    本系教師及本場職員工對本辦法暨相關施行細則有疑義時得向工場負責人提出修正案

(二)    修正案之提案人應與本場負責人及本系主任充分討論溝通後送交系務會議議決。

(三)    所有相關修訂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